(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经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作如下修正:
添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务院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继续健康发展以及环境保护需求,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则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展开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作业。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拟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该依据挥发性有机物的特色,合理设定纳税规模和税额起伏,完善监测技能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加强作业协同,快速推动试点作业。
“国务院自试点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状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陈述,并提出修正法令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依据本决议作相应修正并对条文次序作相应调整,从头发布。